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LTEV-114-羅補-32-202503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