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LTEV-114-羅補-34-202503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鄒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陳凱倫(原名柯凱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