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LTEV-114-羅補-38-2025022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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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8號 原 告 張輝彤 唐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奕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6,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宋奕儒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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