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LTEV-114-羅補-45-2025030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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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45號 原 告 喬威室內裝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喬鈞 本件原告與被告劉宸賓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