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LTEV-114-羅補-46-2025030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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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永揆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京衫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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