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LTEV-114-羅補-50-2025030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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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庭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3,3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3,5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24,121元 1 利息 224,121元 113年9月15日 113年12月18日 (95/365) 11.13% 6,492.45元 2 違約金 224,121元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18日 (64/365) 1.113% 437.39元 小計 6,929.84元 請求金額 90,644元 1 利息 90,644元 113年11月5日 113年12月18日 (44/365) 15.09% 1,648.88元 2 違約金 90,644元 113年12月6日 113年12月18日 (13/365) 1.509% 48.72元 小計 1,697.6元 合計 323,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