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7
案號
LTEV-114-羅補-51-2025030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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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本件原告與被告張紹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2,9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3,3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 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92,937元 1 利息 292,937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2月19日 (98/365) 11.6% 9,123.58元 2 違約金 292,937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2月19日 (98/365) 1.16% 912.36元 小計 135.94元 合計 302,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