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LTEV-114-羅補-52-202503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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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楊正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