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4

案號

LTEV-114-羅補-53-202503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黃冠雄 郭芷伶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4元(含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