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LTEV-114-羅補-58-20250312-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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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8號 原 告 游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致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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