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1

案號

LTEV-114-羅補-60-20250321-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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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琇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5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4,197元) 利息 60,028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2月2日 (14/365) 15% 345.37元 345.37元 合計 64,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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