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LTEV-114-羅補-61-20250325-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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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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