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LTEV-114-羅補-67-202503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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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弘仁 陳宥瑋 吳美月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子、吳百胤、吳百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871,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5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