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4

案號

LTEV-114-羅補-8-202501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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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羅天君、周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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