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4
案號
MKEM-113-馬原簡-9-20241004-1
字號
馬原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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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原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亭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亭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亭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自113年5月12日14時24分許至同日14時59分許在全聯福利中心澎湖光榮店內陸續竊取財物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故應認屬接續犯。 三、被告所竊取之「佛蒙特咖哩中辣」2盒、「蘭諾衣物芳香豆- 清晨草木」、「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璀燦花舞」、「黑橋牌一口小香腸-德式乳酪」各1件、「國產去骨雞腿排」2盒、「香菇貢丸」、「鑫鑫腸」各1盒,上揭物品售價總計新臺幣(下同)1,242元,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已於113年9月11日賠償被害人10,000元,有和解書可佐,亦即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97號 被 告 葉亭亭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平地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亭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12日14時24分起至14時59分止期間,在沈○情擔任店長所管理、位於澎湖縣○○市○○街0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澎湖光榮店內,趁店員疏於看管之際,徒手竊取置物架上「佛蒙特咖哩中辣」2盒、「蘭諾衣物芳香豆-清晨草木」、「蘭諾衣物芳香豆-青檸紫羅蘭」、「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璀燦花舞」、「黑橋牌一口小香腸-德式乳酪」各1件、「國產去骨雞腿排」2盒、「香菇貢丸」、「鑫鑫腸」各1盒(售價總計新臺幣1,242元),得手後,將之藏入所攜帶之後背包內,行經櫃台未就上述商品結帳付款即行離去。嗣因店員白○愉發覺有異,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查獲上情。 二、案經沈○情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亭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沈○情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白○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收銀機銷售查詢資料各1張、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共19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葉亭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爰不聲請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巡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仁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