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KEM-113-馬簡-148-20241024-1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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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昶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性騷擾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性騷 擾防治法申訴表、刑案現場測繪圖、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㈡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不依職權調查、認定被告於本案是否構成累犯,爰將被告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均素不相識,竟於公共場所對告訴人為 性騷擾之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擁有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不僅侵犯告訴人之身體隱私,亦造成告訴人心理受創,所為實值非難;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持續時間及對告訴人性騷擾之身體部位,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09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05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17時25分許,在澎湖縣○○市○○路00 0號○○○○○一樓○○○櫃前徒步閒逛,見BU000-H113003女子偕友陳○○等人途經該處,竟意圖性騷擾,乘BU000-H113003注視前方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撫摸BU000-H113003之臀部一下後,隨即逃逸。嗣BU000-H113003告訴友人追蹤其後並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BU000-H113003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BU00 0-H113003指訴及證人陳○○警詢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帶翻拍畫面照片共5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趁機性 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 巡 龍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 晏 涵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 2 條第 2 項之權勢或機會 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