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KEM-114-馬交簡附民-9-20250313-1

字號

馬交簡附民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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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湯文豪 被 告 蘇素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馬交簡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素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以114年度馬交簡字第13號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而原告遲於114年3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印文在卷可查。又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後,迄至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止,未經檢察官、被告提出上訴,有本院114年度馬交簡字第13號全卷可憑。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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