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KEM-114-馬簡附民-15-20250224-1
字號
馬簡附民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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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黃錦麗 被 告 方帥强 住澎湖縣○○市○○街00號(即澎湖○○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馬金簡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帥强因114年度馬金簡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未經言詞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該判決未經宣示),而該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本件原告黃錦麗則於114年2月19日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蓋於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章日期為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於本院作成刑事簡易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無違,自屬合法。 三、然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涉及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 ,無從依已終結刑事部分有關卷證逕行認定,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