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KEM-114-馬簡附民-6-20250220-1

字號

馬簡附民

法院

馬公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馬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佳蓉 被 告 方帥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馬金簡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 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有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 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因而受有損失,被告之行為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96、97、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之損失,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前某時,提供其名下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嗣經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得50萬元,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罪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馬金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即應以上述事實作為認定依據。據此,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50萬元財產損害等事實,堪以認定,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正當。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