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MKEV-112-馬簡-100-20250116-1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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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福瑞 被 告 呂金鵬 呂財貴 呂正道 呂正雄 呂美枝 呂招治 呂秀絹 呂泳輯 兼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泳林 被 告 莊淑芳 呂彥緯 呂鎭球 訴訟代理人 胡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莊淑芳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4年2月24 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