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KEV-113-馬勞簡-4-20241126-1
字號
馬勞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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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葉瑞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蓓蓓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7,335元,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