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MKEV-113-馬小-100-20250325-2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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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小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家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家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上訴人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