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KEV-113-馬小-102-20250311-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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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葉晉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10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洪鈺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74元,及就其中新臺幣33,810元自民 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8,3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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