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KEV-113-馬小-63-20241008-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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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王照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6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8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0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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