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MKEV-113-馬小-68-20241007-3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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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小字第68號 原 告 陳騰達 被 告 蕭廷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被告「蕭庭峯」之記載,均更正為 「蕭廷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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