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MKEV-113-馬小-78-20241031-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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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李俊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7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73元,及其中新臺幣11,079元自民國 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