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MKEV-113-馬小-81-20250204-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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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吳曾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8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