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MKEV-113-馬小-82-20241031-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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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楊月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8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48元,及就其中新臺幣19,404元自民 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1,8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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