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MKEV-113-馬小-86-20250116-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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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胡綵麟 被 告 陳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