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KEV-113-馬小-89-20241216-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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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鄭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 結,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9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 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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