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KEV-113-馬小-97-20250123-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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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庭凱 被 告 李立群即洗香香自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4年1月2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0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 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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