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MKEV-113-馬簡-104-20241127-1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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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宥廷 法定代理人 陳百健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妍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以許金翰、夏韋安及邵宇睿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提出許金翰、夏韋安及邵宇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敘明被告許金翰、夏韋安及邵宇睿與本案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