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11

案號

MKEV-113-馬簡-22-20240611-2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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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馬簡字第22號 原 告 林裕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蕭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判決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31日判決,惟前揭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揭判決漏未宣示得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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