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KEV-113-馬簡-26-20241106-3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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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洪偉書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年門等4人(即萬洪秋琴 之繼承人)間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馬公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上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