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KEV-113-馬簡-30-20250225-1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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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複 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被 告 曾滿堂 曾川豪 曾秋鵑 曾琡雅 曾琡閔 曾于清 曾柏宗 曾品喬 曾淑菁 毛溢潤 曾文君 曾文辛 蔡雅玲 曾文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00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