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MKEV-113-馬簡-44-20250108-2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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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延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 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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