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KEV-113-馬補-55-20241009-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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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5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翁靜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1,466元,及其中9 9,801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2,163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1,466元) 1 利息 99,801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8月4日 (17/365) 15% 697.24元 小計 697.24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02,1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