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MKEV-113-馬補-60-20241011-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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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0號 原 告 歐守己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洪俊雄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案擬分割之土地面積為491. 07㎡,以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計算,原告權利範圍1/4之價值為33萬1,4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本案擬分割之房屋為民國前42年建造,距今甚久,價值應屬低廉,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顯示該房屋原告權利範圍1/4之110年間交易價格為1萬元等情,認定該房屋經過約3年左右之折損後,於本件起訴時之113年9月30日之交易價值為8,5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萬元(計算式:33萬1,472+8,528=34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洪俊雄、洪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若被 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