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KEV-113-馬補-61-20241009-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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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榆璇( 原名:鄭娟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212元) 1 利息 48,129元 111年6月2日 113年8月7日 (2+67/365) 14.99% 15,753.39元 小計 15,753.39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6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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