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KEV-113-馬補-64-20241112-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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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昇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7 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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