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賠償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KEV-113-馬補-66-20241217-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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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6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媗羽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