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KEV-113-馬補-67-20241216-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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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 告 翁靜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萬3,766元(計算式:本金9萬4,492元+起訴前利息共4萬8,074.4 2元+違約金共1,200元=14萬3,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部 分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4,492元) 1 利息 9萬4,492元 110年5月10日 113年9月29日 (3+143/365) 15% 4萬8,074.42元 小計 4萬8,074.42元 合計 14萬2,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