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KEV-113-馬補-68-20241227-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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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金忠孝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忠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9,675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強制換頁==========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9,560元) 1 利息 46,039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3/365) 16% 60.54元 2 利息 44,360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3/365) 15% 54.69元 小計 115.23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89,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