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KEV-114-馬司聲-2-20250331-1
字號
馬司聲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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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許見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內容各一件為證。經審核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