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KEV-114-馬小-12-20250304-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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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忠 被 告 洪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亦陳明:現住臺北市文山區等語,堪認被告之住所地應為該址,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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