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KEV-114-馬小-5-20250320-1

字號

馬小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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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馬小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陳建榮 被 告 許紋菱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馬小字第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3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7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87,7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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