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KEV-114-馬簡-11-20250218-1
字號
馬簡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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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簡字第11號 原 告 王筠婷 被 告 謝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曾設籍於澎湖縣○○鄉○○村○○00號,然被告 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6月12日已將戶籍遷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且被告亦曾於112年10月15日偵訊時陳明:因為我住在台東,希望案件可以移轉至台東地檢署方便我應訊等語,有偵訊筆錄在卷可佐,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