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KEV-114-馬補-1-20250122-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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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馬簡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韋學寛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併查報有無拋棄繼承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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