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MKEV-114-馬補-11-20250206-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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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翁靜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9,6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57,975元 1 利息 106,456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1月26日 (52/365) 5% 758.32元 2 利息 43,497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1月26日 (52/365) 14.88% 922.09元 小計 1,680.41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59,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