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KEV-114-馬補-13-20250207-1

字號

馬補

法院

馬公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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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黃寶瑩即黃國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以電子遞狀方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646元(計算式如 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7萬7,490元) 1 利息 42萬7,490元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4日 (31/365) 9.25% 3,358.43元 2 利息 42萬7,49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12月4日 (153/365) 11.1% 1萬9,890.58元 3 利息 5萬元 113年5月21日 113年6月21日 (32/365) 9.18% 402.41元 4 利息 5萬元 113年6月22日 113年12月4日 (166/365) 11.016% 2,505.01元 小計 2萬6,156.43元 合計 50萬3,6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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